2016年司法考試卷一憲法復習: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申請批準。準予轉讓的,受讓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3)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轉讓房地產是已建成房屋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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