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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共基礎知識:2018年十大立法亮點之核心考點(五)

2019-01-28 14:24  |  華圖在線  |  責編:華圖在線 點擊收藏

  2019年1月9日,人民法院報總結了2018年度十大立法亮點,分別為憲法、監(jiān)察法、英雄烈士保護法、人民陪審員法、個人所得稅法、電子商務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法。

  這些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勢必會成為未來一段時期我們考試的重點,因此下面我們就從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的角度,看看這些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中有哪些核心考點,需要我們掌握!

  九、十大立法亮點——刑事訴訟法

  (一)修改背景

  為了貫徹黨中央精神,配合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體現(xiàn)司法改革成果,《刑事訴訟法》有必要及時調整與跟進。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施行時間

  本法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三)核心考點

  1.調整了檢察院的偵查權

  此次修改刪去了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guī)定,但保留了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jiān)督中,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這有利于保障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jiān)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2.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顯然,該制度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3.增加刑事速裁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速裁程序的出現(xiàn),能夠更加合理地處理公正和效率的關系。

  4.增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顯然,這有利于落實國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能更加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

  【例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以下關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說法中,錯誤的一項是( )。

  A.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B.所涉罪行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D.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答案】C

  【解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故A、B、D項均正確,C項錯誤。

  因此,選擇C選項。

  十、十大立法亮點——公務員法

  (一)修改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深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落實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干部隊伍決策部署,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務員法》的決定。

  (二)施行時間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核心考點

  1.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其中,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顯然,這有利于調動公務員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拓寬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業(yè)發(fā)展上升空間。

  2.增加公務員憲法宣誓制度

  修改后的《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有利于追求憲法治國的內容和實質,建設法治國家。

  3.增加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要求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完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對于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在以前的基礎上,新增了兩種情況:一是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二是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5.完善考核制度

  公務員的考核在之前“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專項考核”。并提出“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6.完善獎勵制度

  在之前“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的基礎上,增加“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

  7.調整了交流方式

  修改后的《公務員法》規(guī)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刪掉了“掛職鍛煉”。

  【例題】《公務員法》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8年底修訂通過并公布,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關于本次《公務員法》修改內容的說法中,錯誤的一項是( )。

  A.規(guī)定“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B.規(guī)定“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C.規(guī)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

  D.規(guī)定“對初次從事行政許可的公務員實行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

  【答案】D

  【解析】

  A項,《公務員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故正確,排除;

  B項,《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故正確,排除;

  C項,《公務員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故正確,排除;

  D項,《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故錯誤,當選。

  因此,選擇D選項。

  以上是2018年十大立法亮點之核心考點(五)的總結,希望對大家備課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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