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教師應具有教育懲戒權
教師應具有教育懲戒權
一、熱點概況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向兩會提出修改《教師法》的提案,《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社會上,往往因為教師教育學生引起學生、家長的不理解,以至于讓教師出現(xiàn)不愿管、不想管的現(xiàn)象。在周洪宇看來,目前對于教育懲戒權沒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認為,教育懲戒權屬于公權范圍。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
二、各方觀點
齊魯晚報:讓“懲戒權”回歸學校,對于抑制校園欺凌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全國人大代表陳鳳珍:為了使學生少犯錯誤健康成長,使教師擺脫管與不管的兩難境地,使中小學校學生管理進入正常軌道,建議明確教育懲戒權。
甘肅省政協(xié)委員朱文龍:教師在學校要有適度的懲戒權,來管一些“熊孩子”。
河南省政協(xié)委員朱鋒:教師管理學生需要適度行使教育懲戒權。所謂教育懲戒權,其實質就是教師管理權。
三、深度分析
(一)教育懲戒權的涵義
教育懲戒權,是指學校和教師為了維護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依據(jù)教育法賦予它們的教育權利,針對違反學生行為規(guī)范、破壞學校紀律的學生行使的一種教育管理權。換言之,教育懲戒是實現(xiàn)教育管理的需要,通過懲罰的方式或手段幫助學生戒除不良習慣。學生的發(fā)展和學業(yè)進步是教育懲戒的根本出發(fā)點,使學生更好地社會化、成功成才是懲戒活動的最終目標。
(二)教育懲戒權遭遇困境的原因
1.缺乏明確的制度規(guī)定。
雖然在我國法律中隱含了教師懲戒權的可能性,但迄今為止并無明確表述。與之相反,禁止體罰的規(guī)定處處可見。比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法律雖然嚴令禁止體罰等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但是對于體罰的具體形式和不同程度下應給予的處置等沒有細致規(guī)定,使得人們很難將教師享有正當合理的懲戒權和承擔體罰的責任區(qū)別開來。所以教師懲戒權作為教師應當享有的和教育教學權、評定學生權相配合的權利,不能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護。
2.現(xiàn)代教育觀念的轉變和認識偏差。
在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直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后,隨著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才開始對教育懲戒產(chǎn)生疑問。賞識教育和激勵教育的理念促使教師不斷用表揚和鼓勵激發(fā)學生上進,另一方面卻導致教師自愿或迫于輿論壓力放棄了懲戒權。在教師眼中,一旦行使懲戒權,就會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就是違背了“唯一正確”的教育理念。教育懲戒一度被認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詞。
3.家長對于孩子的過度保護。
近年來,“愛的教育”之熱潮席卷教育界,賞識教育成為主流。這固然與媒體導向有關,其根源卻在“中國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寶”“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長呵護,在家錦衣玉食、溫言軟語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學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而老師的稍加懲戒,就有可能引來家長的強烈反對,賞識教育、以人為本成為家長主張學生權利的利劍,老師不敢管、不能管。
(三)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合理性
1.維護教師對于學生的權威性。
教師作為學生人生路上的指路人,維護其對于學生的權威性是有必要的。倡導師生平等的本意是改變教師占據(jù)權威地位對學生絕對控制壓制的狀況,但是不能過于推崇學生地位提升。事實上,教師和學生的關系不可能是各方面完全平等的關系,教師憑其更為豐富的經(jīng)驗和學識,施行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然存在著不對等性。教師為了行使其職責,在必要的情況下行使其懲戒的權利,是充分合理的,學生應當尊重和服從。
2.教師完成教書育人任務的需要。
教師是“聞道在先,術有專攻”的專業(yè)化人員,社會要求教師引領學生由自然人逐漸發(fā)展為社會人,要完成這一復雜而持久的社會化過程,社會就賦予了教師教書育人的任務。教師所面對的學生個性各異,且中小學生年齡小,辨別是非的能力差,這就既需要教師春風化雨般的諄諄教導,又需要紀律、制度的嚴格約束。也就是說,教師要完成其教書育人任務,既需要依靠個人的素養(yǎng)、威信,還需要有一定的紀律、秩序和組織管理形式作保證。尤其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總有個別學生不僅胸無理想、不愿學習,而且經(jīng)常違犯校紀校規(guī),損害其他同學的受教育權,這就要求教師必須使用懲戒權。
3.幫助學生正確地塑造人格。
“懲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質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發(fā)展。懲戒不是為了懲戒而懲戒,而是通過懲戒讓學生知道,犯錯誤應該承擔責任,讓他們人格塑造的年齡階段得到正確的引導。在學校階段,用恰當?shù)膽徒涫侄巫寣W生銘記終生,知道哪些“高壓線”是不能觸的,讓他在犯罪的邊緣止步,正是教師應肩負的社會責任。事實上,現(xiàn)在許多學生的違規(guī)行為已處在違法犯罪的邊緣,等到他們真的犯罪了再來進行教育,就已經(jīng)遲了??梢姡處熜惺菇逃龖徒錂嗍且源龠M學生的發(fā)展為出發(fā)點,所以應該而且也必然是教師擁有的權利。
4.整治校園欺凌現(xiàn)象的必要手段。
近兩年來,校園欺凌事件屢屢見諸報端,暴露出社會各方對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方面的漏洞。時下,校園欺凌面臨的最大尷尬是:欺凌形式是五花八門的,治理方式卻是手段有限的;欺凌傷害是觸目驚心的,懲戒程序卻是溫柔綿軟的。因此,明晰學校和教師的反欺凌責任,給予學校適當懲戒權勢在必行。欺凌的苗頭及早發(fā)現(xiàn)、暴露的惡行及早懲戒,懲戒是權利、更是責任。
四、參考文章
賦予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權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向兩會提交提案,建議《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教育懲戒權,是指教師針對違反學生行為規(guī)范、破壞學校紀律的學生使用的一種教育管理權。其作為立法賦予學?;蚪處煹臋嗬?,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化,理應在學校實際教學中正常行使,但現(xiàn)在的事實卻是這項權利并沒有真正地交到教師手中,本次周洪宇代表提交的提案引發(fā)了我們的思考。
實際上,近年來由于各方面共同制約的因素,教育懲戒權正遭遇困境。其一,由于明確制度規(guī)定的缺失,教育懲戒權難以實行?,F(xiàn)行法律對教師教育懲戒權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對禁止體罰、虐待未成年學生等則有著明確要求,而懲戒學生往往涉及對學生人身權利的一些限制,是否允許、邊界在哪里,法律并沒有明確回應,一定程度導致現(xiàn)在的老師對學生的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其二,近年來教育界對“愛的教育”過分強調,讓批評教育難以生存。只要出現(xiàn)教師批評學生的現(xiàn)象,特別是學生與教師出現(xiàn)了矛盾,總是習慣于強調學生權利而忽略教師權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師的“弱勢”。其三,社會上的輿論壓力讓教師“難以下手”。經(jīng)常有媒體報道不少學生在學校遇到挫折就離家出走、自殺的事件,事后輿論導向總會將學生過激行為歸結于教師和學校,但往往都會忽略了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這樣的事件多了,就讓許多教師左右為難,對教育懲戒慎之又慎。
但應該認識到,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是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的?,F(xiàn)在,中小學教師以體罰為主要內容的懲戒權早已被取消、禁止,“戒尺在手,學生俯首”已成往事,這是現(xiàn)代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教學中的教導需要教育的秩序與教師的權威。沒有懲戒,秩序和權威必然漸被消解。教師與學生人格平等并不等于權利相同,教師對學生的管教與懲戒也并非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但在如今的現(xiàn)實中,面對學生的違規(guī)行為,敢于嚴厲批評、適度懲戒的教師越來越少了。教師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導致師生關系扭曲,校園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學生打老師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丟掉教育懲戒權,僅憑溫和勸導很難保證能將犯錯的學生引回正途。
因此,賦予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權勢在必行,而要讓這項權利真正落到教師手中,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國家要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國家應當從法律上保障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明確規(guī)定教師實施懲戒的條件、范圍、方式、種類、濫用后果,堅決支持教師依法正確地行使懲戒權,履行自己的教育責任。其次,家長和媒體要支持教師懲戒權。家長要增加對教師職業(yè)、教師道德的認同感,建立家校信任,消除思想顧慮,不必有護犢之心,過度保護自己的孩子,積極支持老師全面履行教育責任。媒體要從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要求出發(fā),努力營造有利于教師行使懲戒權的輿論氛圍,積極支持教師依法正確地行使懲戒權。最后,教師本身也應該注意,懲戒也應該是合理的懲戒,要有尺度、有愛意、有溫度。尺度便是依法、依理;愛意是指懲戒的目的是對學生的愛護和關懷,不能簡單粗暴;溫度是給予學生溫暖,懲戒結束后的溝通和觀察需要持續(xù)。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將懲戒權放心地交到教師手中。
教育懲戒權關系教育的未來,關系孩子的未來,關系民族國家的未來,賦予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權是中國教育發(fā)展的必由之路。“教不嚴”固然可能因為“師之惰”,但如果變成“教得嚴,師之錯”,那也不是中國教育的發(fā)展方向。如何尋求一條平衡發(fā)展之路,需要我們社會各界共同努力。
(參考來源:光明網(wǎng)評論、海東時報評論、龍巖文明網(wǎng)評論,有較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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