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面試熱點: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可免罰
熱點概況
為積極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廣東公安機關自2021年7月1日起,對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對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對8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查嚴處。
一、“輕微違法免罰”情形
(一)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
(二)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安全;
(三)機件不全;
(四)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五)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六)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七)掛車機件不全的。
二、“首次違法警告”情形
(一)不按規(guī)定停車的;
(二)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三)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僅限駕駛貨車首次超載10%以下,消除違法狀態(tài)后);
(七)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十)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三、“嚴重違法嚴查”情形
(一)酒駕醉駕;
(二)嚴重超速;
(三)超員超載;
(四)疲勞駕駛;
(五)高速公路違法停車;
(六)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行駛,不包括“不按導向車道行駛”“違反禁止標線指示”;
(七)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此次被群眾稱為“粵版新交規(guī)”的主要內容圍繞三個方面展開:首先,劃出了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車主如有違反,不再處罰,只做教育批評;其次,羅列出情節(jié)不嚴重的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如果車主是第一次犯錯,那么只給予警告;再者,針對8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違反者嚴查嚴處(頂格處理)。
主流觀點
@光明日報:據(jù)統(tǒng)計,2019年我國交通事故發(fā)生數(shù)量超過24萬起,造成死亡人數(shù)超過6.2萬人,造成直接財產(chǎn)損失超過13億元。不難看出,在機動車駕駛人數(shù)超過4.5億人的中國,道路交通安全無論如何強調都不為過。然而懲罰從來都不是目的,在進一步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同時,讓群眾享受到政府執(zhí)政理念和能力提升帶來的紅利,同樣是人民至上理念的體現(xiàn)。
就廣東本次的政策而言,初衷固然好,執(zhí)行更重要。我們需清醒看到,柔性執(zhí)法是方式和手段的柔性,并非標準和尺度的柔性。柔性執(zhí)法,更需要標準和尺度的明晰和統(tǒng)一。但有一點應當形成共識,此次全國范圍內以廣東為代表的新探索,對于理念更新和標準統(tǒng)一而言,無疑是一件好事。
@廣東交警:符合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需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一)本次交通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免罰”清單中規(guī)定的;(二)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三)被告知后及時改正的。符合一般交通違法行為首次警告需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一)本次交通違法行為屬于“首次違法警告”清單中規(guī)定的;(二)該機動車和駕駛人在本次違法的前半年內,在本省沒有交通違法記錄的;(三)該機動車和駕駛人在本次交通違法發(fā)生前,以往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的。
@中國長安網(wǎng):近日,安徽省交通運輸廳、省司法廳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锻ㄖ访鞔_,對輕微免罰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執(zhí)法人員要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當場責令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普法宣傳,而當事人則簽署承諾書,當場改正或者承諾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同時執(zhí)法人員將告知和承諾內容在執(zhí)法系統(tǒng)中記錄備查。
深度分析
(一)關注點一:此舉有哪些意義?
1.實現(xiàn)剛性約束和柔性執(zhí)法的有機統(tǒng)一
2.新的處理方式更加人性化,也更加貼近生活實際
3.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彰顯了該地政府的與時俱進
(二)關注點二:效果如何保障?
1.厘清概念,宣傳到位,避免產(chǎn)生誤解
2.交通執(zhí)法不能一味從寬,要寬嚴并濟
面試模擬 廣東公安機關近日宣布,對諸如“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安全”等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對諸如“不按規(guī)定停車的”“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等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對此,你怎么看?
【參考解析】
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罰?這一消息相信很多機動車主看到后會覺得自己的“春天”來了,但一定也有人對此舉措表示擔憂或不認同。而在我看來,此舉可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yōu)化交通運輸營商環(huán)境的關鍵之舉,也是順勢而為之舉。各地政府可以在明確、規(guī)范執(zhí)行細則的基礎上,予以大力推廣,而我們也應該積極響應。
第一,此舉目的是實現(xiàn)剛性約束和柔性執(zhí)法的有機統(tǒng)一。以“駕駛室放置物品”為例,這么做確實會給行車帶來一些安全隱患,屬于違規(guī)行為,但本質上說并沒有直接威脅到其他行人和車輛的安全,相較于之前的罰款處罰,其實批評教育、當場整改亦能達到維護交通安全的目的;“不按規(guī)定停車”等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亦是如此。而柔性執(zhí)法無疑比一味地剛性約束更具人情味,也更容易讓車主接受和認可,能夠避免和減少執(zhí)法沖突,顯著提高執(zhí)法效能。
第二,題中的處理方式更加人性化,也更加貼近生活實際。此舉可以看作是對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和首次一般違法行為的容錯機制,尤其是在道路交通環(huán)境日益復雜的今天,很多司機的違章行為可能是出于對道路的不熟悉,是無心之失,也不必事事重罰。而且題中提到的兩類交通違法行為,都屬于事故風險較低,對公共交通影響較小的類型,適當免罰或輕罰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此舉也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彰顯了該地政府的與時俱進。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此次廣東出臺的“免罰新規(guī)”就是對此法的落實。
當然,有人會擔心,畢竟是違法行為,只做警告處理是否有些過于寬松;針對一些交通安全意識薄弱的人是否會達不到預期效果等,這就需要政府完善相應實施細則,做到人性化執(zhí)法也規(guī)范。
第一,厘清概念,宣傳到位,避免產(chǎn)生誤解。一方面,針對哪些行為屬于免罰或首次警告的范圍,需要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等多渠道予以公示和宣傳,讓司機知曉;另一方面針對相關概念要解讀到位,比如“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的首次應該如何界定等。
第二,交通執(zhí)法不能一味從寬,要寬嚴并濟。比如針對一些如“酒駕醉駕”“高速公路違法停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不僅不應予以寬恕,而是要從重處罰,以儆效尤。
總之,廣東公安機關的此項舉措,是在更新理念和統(tǒng)一標準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希望通過高效能執(zhí)行,更好地引導司機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繃緊“安全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