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備考技巧——淺析教唆犯相關規(guī)則
一、教唆罪立法規(guī)定
2021年我國犯罪率同比成下降趨勢,但其中一種犯罪形態(tài)卻呈上漲趨勢,它就是教唆犯罪。我國《刑法》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我國教唆犯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只是一種犯罪的形態(tài),對于具體罪名的認定還需要與犯罪人實際的行為相對應。如:A教唆B去超市盜竊,最終B的確來到某超市實施盜竊,則A成立盜竊罪。
二、教唆罪的特殊規(guī)定
教唆犯,顧名思義就是唆使他人犯罪,引起他人犯罪的意愿。成立教唆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首先,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產生特定的犯罪意愿以至于實行,都是在教唆者能夠預見的范圍之內的,倘不能預見則非故意,對于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其次,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最后,必須有教唆的行為。行為沒有固定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等。
教唆犯是一種合謀犯罪的形態(tài),所以就涉及到我們討論的共犯領域。而一般我們最直觀的判斷會認為教唆犯是從犯,但其實不然。教唆犯要根據自己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到作用的大小去認定其是主犯或從犯。如:A唆使B實施盜竊,并且為B制定詳細的作案流程并教授其新穎的作案手段,B實施完盜竊后A幫助其逃離現(xiàn)場。本案例當中A明顯就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在教唆犯的認定過程中會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被教唆人拒絕接受教唆;第二,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沒有實施任何犯罪;第三,被教唆人實施了其他犯罪;第四,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經有實施所教唆罪的決意。我們將其統(tǒng)稱為教唆犯的未遂狀態(tài)。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只要完成了教唆行為,犯罪嫌疑人仍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例1】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A唆使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成立教唆行為;
②甲教唆乙重傷A,乙殺害仇人B,甲成立教唆既遂;
③A唆使B搶劫金店,B向A表示早有此意,A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A.②B.②③
C.①②③D.①
【答案】D
【解析】①當中A的行為正是引起他人犯罪的意愿所以成立教唆犯。②被教唆人實施了其他犯罪,所以為教唆犯的未遂狀態(tài)。③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經有實施所教唆罪的決意,也是未遂狀態(tài)。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本題選擇D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