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卷一三國法復習:領土和領土主權
2015-10-27 09:58 | 華圖網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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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土的構成
領土由領陸、領水、領空及其底土四個部分組成。
1.領陸
領陸指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地球表面的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國家領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決定著領水、領空、底土的存在。
2.領水
領水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兩部分。作為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與內水的區(qū)別就在于國家在領海的主權受到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群島水域是由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內水甚至領海。在該水域,國家雖擁有主權,但實行無害通過制和群島海道通過制度。
3.底土
底土指領陸下的底土和領水下的水床和底土。
4.領空
領空指領陸、領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間。
(二)領土主權
1.對領土的所有權或領有權,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擁有、使用和處分的最高權;
2.國家享有排他性的領土管轄權。
(三)領土主權的限制
注:不改變主權歸屬
1.對領土主權的一般限制: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對沿岸國領土主權的限制;在領土的利用方面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外國屬人管轄權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外交人員及外國國家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對領土主權的限制。
2.對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勢力范圍,國際地役
(四)河流制度
內河;界河;多國河流;國際河流;國際運河
內河完全管轄、界河協(xié)議共同管轄、多國河流非沿岸國未經許可不得航行、國際運河一般對所有國家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