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緊急避險
1. 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2. 緊急避險的條件
(1)合法權面臨現(xiàn)實危險
現(xiàn)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事實上并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于假想避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wèi)的原則予以處理。
(2)危險正在發(fā)生
危險正在發(fā)生,是指危險已經(jīng)發(fā)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受威脅之中。
?。?)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fā)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具有避險意識
這是對緊急避險的主觀上的要求,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危險的目的。
?。?)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