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級機關及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參照管理人員,若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將可獲得相應獎勵。榮獲個人二等功者,可獎勵3000元,榮獲集體二等功者,可獎勵1萬元。昨日,記者從昆明市人事局了解到:由該局擬定的《昆明市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于下周三聽證。
10種情形有望被獎勵
《實施細則》提出,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將給予獎勵——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jīng)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愛護公共財產(chǎn)、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作出貢獻的;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對在處理突發(fā)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根據(jù)《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其中,記二等功由昆明市委、市政府批準;記一等功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機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按《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的程序、權限,或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布置,逐級審核報批。以縣級黨委、政府或者市級機關各部門名義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嘉獎和記三等功的,一般每年進行一次;以市級機關各部門與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名義對本系統(tǒng)、行業(yè)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給予嘉獎,記三等功的,一般每3年評選一次;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給予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的,一般每5年評選一次。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發(fā)獎勵證書和獎金;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fā)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fā)獎牌。
《實施細則》強調(diào),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實施細則》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規(guī)定標準發(fā)放及重復發(fā)放獎金。 出現(xiàn)4種情況獎勵撤銷
《實施細則》規(guī)定,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4種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收回其獎勵證書、獎章,終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嚴重違反規(guī)定獎勵程序的;獲得榮譽稱號后,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yǎng)、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經(jīng)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此外,對在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獎勵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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