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的王瑩今年通過了銅山縣的公務員考試,就在等待去招錄單位上班的時候,卻被當?shù)亟M織部門以“未婚生育”為由淘汰。對此,王瑩無法理解。她稱,目前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各地公務員招錄中,并沒有生育后登記結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明確規(guī)定(據(jù)9月1日《現(xiàn)代快報》)。
幾經(jīng)挫折,過關斬將,終于擠到了國家機關的門前,眼看公務員的夢想就要成真,卻因“未婚生育”而功虧一簣,這確實讓人難以接受。不過,此事的是非并不取決于個人的感受,而是要看招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據(jù)報道,王瑩是去年4月份辦的婚禮,今年2月份生育,5月7日才補辦結婚證。人口與計生部門認為,王瑩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非婚生育。但王瑩解釋說,之所以沒有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是因為丈夫長期在外出差。有時間辦婚禮,就沒時間去登記?應該說,王瑩的解釋難以服人。雖然我也認為沒有及時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在先并不是多么嚴重的問題,但必須承認,認定王瑩的行為違反政策確實無可非議。
非婚生育等違法行為該不該成為拒絕錄用的理由,倒是個問題。根據(jù)《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在公務員管理和招考中嚴把“守法”關也是應該的。至于招錄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質疑并無道理,因為違法犯罪行為的種類成千上萬,不可能一一明確規(guī)定出來。
當然,“未婚生育”不能當公務員的政審標準確實比較高,因為“未婚生育”只是一種輕微的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幾近于無——如果如此輕微的違法都要被國家機關拒之門外,那么很多很多人都會失去資格。比如,從來沒有違反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駕駛員幾乎沒有。不過,規(guī)則面前,人人平等。雖然“未婚生育”不能當公務員的標準偏高,但只要“一碗水端平”,也未嘗不可。
銅山縣的這起招考,真正值得關注的是組織部門在政審中是否統(tǒng)一執(zhí)行了“違法就不能過關”的標準——若有證據(jù)證明通過政審的考生中有人曾經(jīng)違過法,比如曾闖過紅燈,那就可以說這次政審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