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女考生先育后婚,報考公務員政審被淘汰。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九月七日,王瑩以該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響為由,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和有關資料,分別將中共銅山縣委組織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區(qū)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訴至法院。王瑩請求人民法院分別確認上述兩單位的行為違法,并判決兩單位公開賠禮道歉。
行政訴狀稱,原告王瑩于今年二月份,報考了江蘇省的公務員考試,報考單位是江蘇銅山縣檢察院。三月二十二日,進行了筆試,面試通過后,五月二十二日最終成績揭曉。今年六月六日,王瑩體檢通過。六月底,作為擬錄用人員的原告王瑩進入了政審階段。
原告認為,目前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招錄中,并沒有生育后登記結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明確規(guī)定,目前為止沒有法律條文對未婚先育作為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依據(jù)。而且當時原告的年齡已經(jīng)屬于晚婚晚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年齡要求,而且孩子出生之后補辦手續(xù)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原告還認為,江蘇省公務員考試要求中,對政審要求中的第九款:不能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但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沒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規(guī)定。而且,國家公務員政審標準對于計劃生育的要求是超計劃生育者政審不合格,而被告在執(zhí)行該規(guī)定時成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不合格,屬于擴大范圍,偏離了國家公務員政審的原意和作用。在適用政審標準時是違法的。
據(jù)了解,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該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