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公布了《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yè)歧視狀況調查》。調查顯示,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北京、黑龍江、浙江、廣西四地的國家公務員招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8種就業(yè)歧視。
今天上午,調查起草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憲法研究所所長蔡定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就業(yè)歧視已經變成公開的條款出現在招聘廣告中,這說明社會上的歧視現在已經很嚴重了。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機關的招聘廣告中存在的歧視現象更嚴重。”
調查
招聘廣告中年齡歧視普遍存在
在《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中規(guī)定,報考公務員的資格之一為“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中央機關及直屬機構、各地方公務員招考中都有同樣要求。
“年齡和健康這兩種就業(yè)歧視普遍存在!”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研究員劉小楠副教授上午表示,有的招聘條件并不是招聘單位實際需要的,這就屬于典型的就業(yè)歧視。并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年齡超過35歲的人不能勝任公務員工作,也沒有任何數據表明18歲到35歲的人會比35歲以上的人具有更強的能力。
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有關“淋病、梅毒……艾滋病”的規(guī)定,調查報告認為,這一條款沒有區(qū)分在潛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發(fā)病期的艾滋病人,構成健康歧視。
身高要求屬于身體特征歧視
此次調查顯示,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聘中,身體特征歧視職位數占總職位數的14.02%,占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聘歧視總量的5.41%。
地方公務員招考中,身體特征歧視職位數占總職位數的2.09%,占地方公務員招聘歧視總量的0.70%。
劉小楠認為,身高的要求就屬于身體特征歧視,“身體特征歧視是指用人單位基于應聘者的外貌、身高、體重等身體特征,而給予不合理的區(qū)別對待。”
公務員招考就業(yè)歧視調查
調查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
調查范圍:中央國家機關、北京市、黑龍江省、浙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的公務員招聘廣告。
調查崗位:16841個公務員崗位,其招聘條件均來自公務員錄取系統官方網站。其中北京1423個、黑龍江1860個、浙江3681個、廣西598個、中央國家機關9279個。
8種歧視類型:年齡、健康、性別、民族、殘疾、社會身份、政治面貌、身體特征。
性別歧視地方機關嚴重
地方機關性別歧視比中央機關嚴重,地方機關占總職位數的16.56%,中央機關為12.96%。
“基于應聘者的社會身份給予不合理的區(qū)別對待就是社會身份歧視,包括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出身歧視、身份歧視4種。”劉小楠介紹,限定戶籍、限定國家機關工作經驗等,都屬于社會身份歧視,這在地方公務員招考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占總職位數的72.46%。
蔡定劍表示,在地方公務員招考中社會身份歧視比例這么高,主要是因為浙江、北京、廣西對報考者戶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給當地戶籍、生源的報考者以優(yōu)惠對待。
以浙江為例,社會身份歧視崗位在其3681個崗位中占了3450個,達93.72%。
蔡定劍對本報記者表示:“政府機關不但沒有帶頭反對就業(yè)歧視,反而帶頭歧視,反就業(yè)歧視要從政府機關開始。”
建議
我國應該成立“就業(yè)機會平等委員會”
盡管我國憲法、就業(yè)促進法、勞動法等法律都有禁止就業(yè)歧視的規(guī)定,但還存在法律缺失,沒有對就業(yè)歧視的定義、認定標準、救助體系等,蔡定劍等人期待這份調查報告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成立我國的“就業(yè)機會平等委員會”。
蔡定劍說,對于無法調解的,如果在應聘或考試中覺得受到就業(yè)歧視,可以訴諸法律,國外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就業(yè)歧視。
他說:“比如男女共同應聘一個崗位,最后男的被聘用,女的覺得存在就業(yè)歧視,起訴后,被告就需要舉證,證明在招聘過程中不存在就業(yè)歧視。還要舉證本單位的男女比例,證明單位內不存在性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