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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冤案的“官意基礎”
2010-05-19 15:02  南方網(wǎng) 點擊: 載入中...

昨日刊發(fā)的《釀成趙作海冤案的“民意基礎”》,作者除了認為刑拘十幾年前采取刑訊逼供手段的辦案民警是過于迎合民意的有違法之嫌的舉措之外,更進一步認為趙作海的冤案形成是一步步走在公權迎合“民意”的異化之路上,是民意要求“命案必破”造成警方急功近利,采取殘忍的刑訊逼供手段,屈打成招,造就冤案。對此筆者不敢茍同。

趙作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斷向法院、檢察院提出警方存在刑訊逼供的辯解或控訴,而當時的法院和檢察院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并予以立案,這應當視為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而在申訴就意味著要扣分不能減刑的客觀利益考量下,趙作海的心理和行為無疑都被他所認為的司法體系所扭曲,他失去了控告的“權利”。在恢復自由身的時候,他有理由追索那失去的權利。而民意對趙作海遭受的打擊表示同情,呼吁其正當權益的實現(xiàn),讓遲來的正義補償其身心的重創(chuàng),又有何不可?在民意的推動之下,換來對現(xiàn)行司法體系的反思和補救,避免產(chǎn)生類似冤案的漏洞,換來司法的進步和公平正義的進一步實現(xiàn),這就是民意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而趙作海冤案的產(chǎn)生,更不是公權迎合民意的注解。民意要求公權懲辦真兇,并不是要求公權拋出替罪羊,更不是采取非法的辦案手段來使無辜的民眾“伏法”。民意的壓力始終是軟性的,是對事件真實性和法理性的要求,而不是在面對個案時代替司法力量在辦案。民意洶涌如潮,司法應遵從的基本原則是與之合拍的。但具體辦案過程卻有自己獨立的理性判斷和執(zhí)行過程,不能因一時一地的民意具體要求而改變。犯罪鏈條的發(fā)現(xiàn),犯罪行為的再現(xiàn),是警方的事。定罪量刑是法院的事。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司法要遵從的是事實和法律,這也是司法之所以為司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司法的出發(fā)點和最終歸宿。拿民意來為非法辦案頂杠是說不過去的。

更何況,那些非法辦案人員在刑訊逼供時考慮到了什么民意?又是什么樣的民意可以驅使司法力量胡作非為?恐怕,他們過多地考慮的是“官意”,是上級考核會影響到政績、仕途和個人利益的壓力。司法不能堅持獨立的辦案原則而屈從于官意卻還拿民意來說事,未免就太不地道了。把官意罩上民意的外衣來為當初非法辦案辯護,這或許會成為刑訊逼供者將來在法庭上最佳的“救命稻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探究冤案產(chǎn)生根源時不能冤枉了“民意”,縱容了“官意”這個真兇,而釀成“民意冤案”。挖掘釀成趙作海冤案的“官意基礎”比挖掘其“民意基礎”更有價值得多。如此一來,司法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更容易實現(xiàn),也更有助于法治社會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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