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海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及《海南省檢察系統(tǒng)2012年招錄公務員公告》等規(guī)定,現將2012年海南省檢察系統(tǒng)招錄公務員資格復審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參加資格復審的人員范圍
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并在規(guī)定的面試人選的比例(招考職數在10人以上的,比例為1:2;招考職數不足10人的,比例為1:3)范圍內的報考人員,按筆試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進入資格復審。
經資格復審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取消參加面試、體能測試或加試的資格,并按筆試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二、資格復審的地點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人民來訪接待室(地址:??谑泻D蠌V場,報考人員可乘坐8路、33路、34路公交車到達)。
三、資格復審的時間
資格復審的時間定于6月14日、15日兩天進行。具體為:
6月14日8:00-11:30,對報考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偵查員、東方市人民檢察院等偵查員職位的入圍人選進行資格復審。
6月14日14:30-17:30,對報考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等偵查員、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等偵查員職位的入圍人選進行資格復審。
6月15日8:00-11:30,對報考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等計算機管理員、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等文秘人員職位的入圍人選進行資格復審。
6月15日14:30-17:30,對報考文昌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省檢察院第二分院司法警察、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等司法警察、五指山市人民檢察院等司法警察、定安縣人民檢察院等財會人員、定安縣人民檢察院等檔案管理員職位的入圍人選進行資格復審。
四、注意事項
1、報考人員在資格復審時,應提供本人報名登記表、身份證、準考證、畢業(yè)證、學歷學位證書、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等招考職位要求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
2、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需學校出具準予畢業(yè)的相關證明材料;2012年應屆研究生應提供就讀高校出具的應屆生證明。
3、2011年通過司法考試,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尚未發(fā)放的報考人員,應提供由省級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蓋章確認的2011年司法考試成績單;報考人員2001年前取得律師資格的,應提供律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4、報考人員為在職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報考人員為中小學教師的,應提供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報考證明。
5、招考職位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應提供勞動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社保清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6、報考東方市人民檢察院等偵查員職位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需提供原戶口所在縣(市)民宗委出具的少數民族證明材料,或父母新的戶口本(原件)及本人戶口遷移時派出所的遷移記錄(復印件)。
7、報考財會人員職位的報考人員,應提供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招考職位要求具有海南省戶籍(含海南省生源)的,具有海南省戶籍的報考人員應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屬于海南省生源的報考人員應提供遷出前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或高中畢業(yè)證及本人當時戶口遷移時派出所的遷移記錄(復印件)。
9、報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資格復審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報考人員的書面委托書。
10、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體能測試或加試;報考人員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并影響資格復審結果的,取消錄用資格。
11、2012年應屆畢業(yè)生在2012年8月31日前無法取得學歷、學位的,取消錄用資格;招考職位要求報考人員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的,報考人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無法提供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原件的,取消錄用資格。
五、咨詢電話
省檢察院政治部組織人事處
0898-65315311、65315067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