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復習:破產申請人
2015-08-14 09:29 | 華圖網(wǎng)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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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申請
1.債務人是最基本的破產申請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程序。債務人申請自己破產,被稱為自愿破產。
2.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需要滿足本2條的規(guī)定,也就是債務人需要具備破產原因。
3.只有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程序
《企業(yè)破產法》第95條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xié)議草案。”
(二)債權人申請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破產清算的申請。(無和解申請)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rdquo;。此條件比債務人申請的條件寬松。因為債權人只能知道現(xiàn)實的外觀的狀況,無法證明或者很難證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是否資不抵債,是否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被稱為“非自愿性破產”。
3.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需要滿足: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zhí)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須為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