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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改稿建議公考爭議納入受案范圍
2011-12-21 11:48  法制日報 點擊: 載入中...

   近日,行政訴訟法修改國際研討會在上海召開。以中國政法大學(招生辦)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主持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修改稿為基礎,四十多位來自全國的行政法學家對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重大問題進行了討論。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應松年版行政訴訟法修改稿建議: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關于初任公務員報考錄用以及公務員被辭退、開除等涉及公務員身份喪失的爭議,應納入受案范圍。

  擴大受案范圍

  目前,行政法學界和實務界中已經產生數(shù)份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應松年版是其中之一。

  從199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訴訟法,至今已走過了21個春秋。隨著“民告官”案件的增多,行政訴訟的司法環(huán)境已然發(fā)生了巨變。

  在一系列與社會需求不相適應的規(guī)定中,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最受爭議。關于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建議聲音,早在多年前就此起彼伏。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現(xiàn)在的大趨勢應該是,可以直接對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提起訴訟,如果這個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規(guī)定已經對當事人產生了利益上的侵害。”

  與會多位學者認為,內部的人事管理決定,也可以作為行政訴訟提起的事由,而此次提交會議討論的應松年版修改稿的一大亮點也正在于此。

  湖北行政學院教授方世榮認為:“關于初任公務員報考錄用以及公務員被辭退、開除等涉及公務員身份喪失的爭議,應納入受案范圍。以公務員報考錄用為例,當事人此時通常還未進入公務員隊列,作為普通公民與行政機關的爭議應當可訴。但若他在已經成為公務員后因干部任免等問題與所在行政機關發(fā)生爭議,問題就不會如此簡單,畢竟要涉及到組織部門等,再加之公務員范圍較廣,不僅僅涉及行政機關公務員,因此不宜將所有公務員與其單位的爭議,都納入受案范圍。”

  馬懷德認為,內部行政行為應規(guī)定原則上整體都可訴,但是要排除某些行為,如行政機關所作出的獎懲任免決定是不能訴的。除此以外,如涉及薪金、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的其他人事管理決定都是可訴的。

  復議機關是否當被告有爭議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避免自身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或國家賠償?shù)牧x務機關,出現(xiàn)了這樣一種不正?,F(xiàn)象:對于其受理的復議案件,明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卻仍然作出維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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