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分
1、加分規(guī)定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在筆試總成績中(折算后)給予加分,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加分條件的,可累計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偕贁?shù)民族加5分。
?、诟锩沂炕蛞蚬珷奚蛞娏x勇為死亡并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公民子女,見義勇為并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者,加5分。
?、塾墒〖壖耙陨蠙C關統(tǒng)一選派到荔波縣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選聘生和“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yè)生,至2012年 月 日在荔波縣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連續(xù)服務期滿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加3分;服務期滿2年及以上的人員,每增加1年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服務期再累加,其中:考核優(yōu)秀的加1分,稱職的加0.5分。此項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
?、懿糠致毼辉?ldquo;招聘職位一覽表”中注明對報考人員具有相關工作經(jīng)歷、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的給予加分;
2、加分確認
加分確認審查工作由縣招聘辦在報名現(xiàn)場審核時同時進行。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如實填寫加分申請表(附件3),符合2項及以上加分條件的填寫在一張申請表上,并在現(xiàn)場報名時提交進行加分審查。提交加分申請表時,須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偕贁?shù)民族考生須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诟锩沂炕蛞蚬珷奚墓竦淖优?,須提供父(母)親原所在單位和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者或見義勇為死亡的公民子女,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西部計劃志愿者”須提供縣級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書面證明;“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須提供縣級“三支一扶”項目辦公室出具的書面證明;“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選聘生和“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yè)生須提供縣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yè)生面向基層就業(yè)工作辦公室出具的書面證明或提供《貴州省“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選聘生服務期滿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證明均須注明畢業(yè)學校、派遣時間、服務單位及年限和在縣級以下單位服務時間以及年度考核等情況;
?、苋〉孟鄳獔?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報名時不能提供加分所需證明材料的,過后不再受理加分申請?!都臃稚暾埍怼方?jīng)縣招聘辦審核后,對其中符合加分條件的,在筆試前向社會公示,公示結(jié)果無異議的,在筆試成績中予以加分。
七、考試
(一)筆試
考試按A類、B類、C類三個類別實行分類考試。
報考A類職位人員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100分)、《職業(yè)能力傾向測試》(100分);
報考B類職位人員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100分)、《專業(yè)基礎知識》(100分);
報考C類職位人員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100分)、《教育理論綜合知識》或《衛(wèi)生專業(yè)基礎知識》(100分)。其中《教育理論綜合知識》分中小學和幼兒園(幼兒教師和保育員職位考)兩部分。
筆試為閉卷考試。
筆試時間: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筆試地點將在《筆試準考證》中注明??忌毻瑫r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戶籍證明)和《筆試準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其他證件不能替代。以上證件不齊全不能參加考試。
(二)面試(試教、說課、專業(yè)測試)
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人選原則上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職位計劃數(shù)1:3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人數(shù)與職位招聘計劃數(shù)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單位主管部門和縣招聘辦商定后,可降低比例進行面試,但必須形成差額競爭。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滿分100分,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設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為60分,成績未達合格分數(shù)線者取消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資格。
報考鄉(xiāng)鎮(zhèn)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各個職位增加寫作能力測試環(huán)節(jié)。寫作能力測試在面試結(jié)束后進行,滿分100分。
面試(試教、說課、專業(yè)測試)時間和地點由縣招聘辦另行通知。
(三)總成績計算
考生考試總成績按以下比例分類計算:
報考A類崗位的,總成績按筆試成績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試成績占40%計算。其中:鄉(xiāng)鎮(zhèn)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各職位總成績按筆試成績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試成績占30%、寫作能力測試成績占10%計算。
報考B類崗位的,總成績按筆試成績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試成績占50%計算;
報考C類崗位的,總成績按筆試成績百分制折算后占40%、試教(說課)或測試成績占60%計算;
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
(四)其他
1、報考人員須參加完本職位類別“簡章”規(guī)定所有科目或項目的考試,如未參加其中任何一個科目或項目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報考。
2、某職位進入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人員末位考生筆試成績并列的,同時參加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
3、同一職位應參加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人員因故不參加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導致該職位參加面試人數(shù)與招聘計劃數(shù)為1:1比例時,該職位照常進行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
八、體檢
體檢對象根據(jù)職位招聘計劃數(shù)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1:1比例確定。 體檢在縣招聘辦指定的縣級綜合性醫(yī)院進行并出具體檢結(jié)論。其他非指定體檢機構(gòu)出具的體檢結(jié)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不合格的,從進入面試(試教、說課或?qū)I(yè)測試)考生中按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總成績出現(xiàn)末位并列的,以筆試成績高者列為體檢對象。
體檢醫(yī)院在體檢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yè)特殊需要在體檢時作乙肝項目檢測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體檢在公布總成績、排名情況及進入體檢人員名單公布七天后的十個工作日內(nèi)開展,具體時間由縣招聘辦另行通知。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