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報考者參加考試,上海市職業(yè)能力考試院組織有關專家編寫了《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學員、法院系統(tǒng)司法警察學員考試大綱》,經上海市公務員局審定,現予公布如下。
一、考試科目和結構
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學員、法院系統(tǒng)司法警察學員筆試分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法律基礎》和外語(《英語》或者《日語》),全部采取閉卷考試方式。
(一)《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90分鐘。
(二)《申論》
《申論》以主觀性試題為主,考試時限120分鐘。
(三)《法律基礎》
《法律基礎》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40分鐘。
(四)外語(《英語》或者《日語》)
外語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10分鐘(其中聽力時間約30分鐘)。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本科目均為客觀性試題。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
報考者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指定位置上填涂準考證號和科目代碼,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試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
(二)《申論》
本科目以主觀性試題為主。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
報考者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指定位置上填涂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鉛筆作答的一律無效。
(三)《法律基礎》
本科目均為客觀性試題。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
報考者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指定位置上填涂準考證號和科目代碼,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試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
(四)外語(《英語》或者《日語》)
本科目均為客觀性試題。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
報考者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指定位置上填涂準考證號和科目代碼,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試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
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介紹
(一)測試內容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主要測查報考者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和潛在能力,考試內容包括數理能力、言語理解與表達能力、判斷推理能力和常識應用能力等。
數理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間量化關系和解決數量關系問題的能力,包括數字和數據關系的分析推理能力,及對文字、圖形或表格資料的綜合分析能力。
言語理解與表達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運用語言文字進行交流和思考的能力、準確迅速地理解文字材料內涵的能力,包括理解和使用詞語的能力,理解把握語句的語用、語氣、語序、語法、成分、結構和表達方式的能力,以及閱讀分析文字材料的能力。
判斷推理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事物關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對圖形、概念和事物關系的理解、比較、組合、演繹和歸納等,包括對物體空間關系、物體基本運動規(guī)律的分析判斷能力,運用概念和標準進行分析判斷的能力,對形象和空間關系準確識別、把握和思維的能力,以及判斷、推理、演繹、分析等邏輯思維能力。
常識應用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的知識面和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內容涵蓋時事政治、公共行政、法律法規(guī)、行政實務、文史常識和科技常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