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政策問答
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政策問答
一、關于報考對象
1、問:今年報考公務員的具體對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公務員局《上海市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所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和《上海市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中規(guī)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
2、問:哪些人員不具有報考資格?
答: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中央及地方公務員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4)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現(xiàn)役軍人;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7)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與所報考單位中工作人員有親屬關系的,需向招錄單位進行報備,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不得報考。
回避關系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
3、問:2016年畢業(yè)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答:2016年畢業(yè)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4、問:留學回國人員如何報考公務員?
答: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者可上網(網址: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梅園路77號4樓)亦受理海外學歷的認證工作。
學歷認證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等材料,在面試時需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單位審核。
5、問:外省市的社會人員除《招考簡章》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外,還應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答:須具有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的人員(含原人才類、就業(yè)類《上海市居住證》)。
計算截止時間為:2015年11月。
6、問:報考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職位的對象范圍有何要求?
答: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職位僅限本市戶籍考生(不含高校集體戶口);具有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的人員(含原人才類、就業(yè)類《上海市居住證》)。
7、問: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yè)生是否可報考?
答:取得教育部門認可的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yè)證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8、問:《招考簡章》中所要求的學歷是否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歷?
答:《招考簡章》中所要求的學歷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歷。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其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yè)生以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
9、問:參加"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員如何認定?
答:參加上述項目的人員報考的,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參加"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tǒng)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的,需提供由區(q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三支一扶"人員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協(xié)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xié)調管理辦公室監(jiān)制)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參加面試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單位審核。
10、問: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人員是否可以以應屆畢業(yè)生的身份報考?
答: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人員,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當年,可以以應屆畢業(yè)生的身份進行報考。
11、問:在職公務員可否報考?
答: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不能報考。另外,根據《關于印發(fā)〈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guī)定〉的通知》規(guī)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在職公務員在最低服務年限內報考公務員,須經所在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報考。對采取定向招考方式錄用為公務員的在最低服務年限內不得報考。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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