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咨詢 幫助中心 咨詢電話 400-8989-766

歡迎登錄華圖在線

賬號密碼登錄將于2023年10月1日0點關閉,
關閉后將統(tǒng)一使用手機號+驗證碼的形式登錄。
請盡快確保手機號可用于接收驗證碼
立即注冊

歡迎登錄華圖在線

已有賬號?立即登錄
當前位置:華圖在線 > 資料 > 司法考試 > 卷二 > 2015年司法考試《刑法》罪名復習:事后搶劫的認定

2015年司法考試《刑法》罪名復習:事后搶劫的認定

2015-08-21 08:46  |  華圖網校  |  責編:馮眀發(fā) 點擊收藏

  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這種情況在理論上稱為事后搶劫或者準搶劫,但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這種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搶劫罪等罪名。適用刑法第269條認定為搶劫罪的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盡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并不意味著行為事實上已經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與行為,這樣理解,才能談得上盜竊、詐騙、搶奪罪向搶劫罪的轉化,否則不能認為是一種轉化。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額限制,故事后搶劫也不應有數額限制。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著手實行,客觀上有可能盜竊、詐騙、搶奪數額較大的財物,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實際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所以,相關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2.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也應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恢復應有狀態(tài);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被他人發(fā)現,為了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269條。

  根據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添加您的專屬公考咨詢師

掃碼免費領取專屬學習禮包

2015年司法考試《刑法》罪名復習:事后搶劫的認定

領取資料 咨詢優(yōu)惠

咨詢優(yōu)惠

添加您的

專屬公考咨詢師

掃碼領專屬好禮
常見問題

有協(xié)議班嗎?

一課時多長時間?

手機可以觀看嗎?

課程可以反復學習嗎?

可以下載嗎?

課程包含圖書嗎?

錯過直播有回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