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卷二行政法復習: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評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實際意義,就在于對其法律效力的影響。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若干種,一般包括拘束力、執(zhí)行力和確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于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該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預。
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取得不可撤銷性。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都會有一個可爭議和可更改期。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法定途徑獲得救濟,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行政監(jiān)督程序撤回已經生效卻有法律缺陷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出于穩(wěn)定行政管理關系的需要,這一期限不可能無限延長。當法定的不可爭議不可更改期限到來時,該具體行政行為也就取得了確定力,當然這是形式意義的確定力。
執(zhí)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xiàn)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國家意志性的體現(xiàn)。理論上,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拘束力后,有關當事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履行相關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自動履行這些義務,具體行政行為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實現(xiàn),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就可以發(fā)生作用。有關機關可以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依職權或者依申請采取措施,強制實現(xiàn)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義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