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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刑法》罪名復習: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15-08-21 08:49  |  華圖網(wǎng)校  |  責編:馮眀發(fā) 點擊收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是指不依據(jù)已有的證據(jù)查清、認定案件的事實或者不依據(jù)已查清的案件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顛倒、歪曲事實的認定和顛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決、裁定。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實或應當適用的法律,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zhì)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區(qū)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均有徇私的動機和柱法裁判的行為,具有相似之處,主要區(qū)別在于:(1)行為發(fā)生的場合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發(fā)生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而徇私枉法罪則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 (2)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情節(jié)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徇私枉法罪則沒有這樣的條件要求。

  2.區(qū)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的界限。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過程中采取了毀滅、偽造證據(jù)的手段,應視為牽連犯,應當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處罰。

  3.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

  枉法裁判又收受賄賂,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賄罪的,屬于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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