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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員考試殘疾歧視第一案開庭
2012-06-07 09:13  法制網(wǎng) 點擊: 載入中...

  在今年報考安徽省公務員考試時因視力不合格資格審查未通過被拒,以及不服行政復議,安徽盲人宣海向合肥廬陽區(qū)法院遞交訴狀,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告上法庭,6月6日下午,兩個案件同時在安徽合肥廬陽區(qū)法院開庭合并審理。該案被稱為全國公務員招考殘疾歧視第一案。

  事件回放:參加國考因缺乏相應無障礙保障而棄考

  2011年6月,安徽財經(jīng)大學畢業(yè)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縣事業(yè)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看到符合招考條件后,他報考了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崗位。因為考試沒有提供電子試卷等足夠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沒能夠參加此次招聘考試。

  同樣的事情發(fā)生在2011年11月,宣海報考了2012年的國家公務員考試。有了上次的教訓,宣海在考試之前,特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反映自己的情況,詢問考試時是否提供便利。但讓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試當天,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工作人員只為他提供了幾只放大鏡。

  “當時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答復我稱,殘疾人只要符合公務員報考條件和通過資格審查,就可以參加考試。”宣海說,但我通過資格審查了卻不能順利參加考試。

  無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場,放棄考試。

  提起行政復議被駁回,答復稱盲人不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托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鄭繼能律師向安徽省人民法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未依法提供考試服務違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復?;貜头Q,《公務員法》第11條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聯(lián)合制發(fā)的《中央及其直屬機構(gòu)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也要求報考人員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關于招考人員的視力條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guī)定,雙眼矯正視力不得低于0.8(標準對數(shù)視力4.9)或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并稱綜合《公務員法》、《中央及其直屬機構(gòu)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申請人作為盲人,不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

  對這個回復,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難道就不配做公務員嗎?

  盡管有前幾次失敗的經(jīng)歷,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夠有機會做一名公務員。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報考安徽省2012年公務員招考,但這次資格審查環(huán)節(jié)他沒有通過。

  “雖然今年也是網(wǎng)上報名,但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資格審查中多了一項視力的填寫。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原因。我如實的寫上自己的視力狀況后被以視力不合格為由沒有通過。”宣海說,他報考在網(wǎng)絡報名的環(huán)節(jié)就給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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