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栘煼秶^于狹窄
時下的問責實踐,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領導體系中,努力貫徹對上級負責、對權力負責的制度化,而在對法律負責、對公眾負責、對權利負責的努力上有所欠缺。從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以來,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員,一些重大事故問責了相應的行政首長。但總的來看,我國的問責范圍太小,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行政問責僅僅停留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對影響力、破壞力大的所謂“小事”卻不問責。二是行政問責僅僅限于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卻不問責。三是行政問責只是針對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不針對無所作為的行政行為。四是問責只是針對經(jīng)濟上的過失,而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過失卻不問責。五是問責僅僅局限于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而不問責決策和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
?。ㄈ┬姓栘熤频南嚓P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制很不完善。雖然行政問責制適用的法規(guī)、條例比較有黨的條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規(guī),但這些規(guī)定大多責任標準過于籠統(tǒng),存在著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認定和追究責任的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處罰與責任不相適應的情況,不夠科學;問責主體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行政問責的決定權掌握在行政領導手里,容易受個人好惡和人為因素的影響;責任追究彈性較大,存在畸輕畸重、責罰不相適應的問題。這種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的行政問責,最終可能導致問責流于形式。
(四)行政問責的配套制度難以到位
推行行政問責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必須依靠各項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套,做到整體推進。當前由于配套制度還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響了行政問責制的順利貫徹落實。如行政公開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被問責的行政主體救濟與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二、行政問責制現(xiàn)存問題成因分析
?。ㄒ唬﹩栘熤贫炔粔蛲晟?br />
行政問責制度是行政問責的前提,是開展行政問責的依據(jù),也是問責成效的根本保證。我國行政問責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缺少統(tǒng)一性。目前我國適用于行政問責制的有關法規(guī)、條例比較多,散見于各級黨組織、政府的相關政策文件中,這些規(guī)定在問責的對象范圍、懲處的尺度諸方面都不盡相同,缺少統(tǒng)一性和連續(xù)協(xié)調(diào)性。二是缺少操作性,導致實際執(zhí)行難。問責制度設計上條條框框較多,但對具體責任人的責任認定、處罰尺度等方面界定不明確,規(guī)定模糊、籠統(tǒng),特別是對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行為的責任認定和追究界定不清晰,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執(zhí)行。
(二)缺乏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實施行政問責制需要兩個前提:一是政治透明度;二是健全的輿論監(jiān)督。目前,我國的行政公開透明度雖然已經(jīng)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行政公開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員往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向公眾提供信息;公開的方式簡單落后等。而目前生活中的外部監(jiān)督,即使是在信息公開的情況下,仍然會遇到種種阻力而無法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ㄈ┕窬S權意識淡薄
公眾也是問責的主體,然而“官本位”是中國人意識結構中的主導價值觀,導致了民眾對權力的崇拜產(chǎn)生畸形依賴,表現(xiàn)在政治參與上是“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政治淡漠感。公民的權利意識仍然很淡薄,對政府行為漠然視之,對政府的決策、管理、執(zhí)行等行政行為的參與程度不高。從客觀上看,人民手中擁有的知情權的確有限,缺乏合理的反饋渠道和機制保障。這就造成了外部監(jiān)督乏力、問責動力不足的尷尬處境。
(四)官員普遍責任意識薄弱
從我國當前實施官員問責的實踐來看,被問責官員大都是被動地接受上級機關或領導的問責,很少見官員主動請辭,更少見其在公開場合向公眾表明“愧疚”之意。官員們還缺乏權責對等的責任意識。在這種意識的支配下,官員問責制就只能是一種事后的責任懲罰。由于官員的責任意識淡薄,這樣就很難讓官員主動承擔責任,官員問責的真正目的也難以實現(xiàn)。
三、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
?。ㄒ唬┙缍ㄐ姓栘煹闹黧w
首先要加強人大的問責力度。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享有對政府的質(zhì)詢權、特定問題調(diào)查權以及罷免權。而人大因為不同于黨政系統(tǒng)和行政系統(tǒng),與之較少有利益關聯(lián),因此人大問責相比同體問責而言更加有效。其次要充分調(diào)動公民監(jiān)督政府的積極性。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長期以來由于公眾對政府有畏懼心理,以及沒有合適的表達意愿的機制,所以對政府的問責一直只是法律上的規(guī)定而已。因此,為了調(diào)動公眾監(jiān)督政府的積極性,應該建立一套可以使公眾暢所欲言,表達自己意見的機制,使公眾對政府的問責不再停留在紙上而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