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公安機關要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報告敵情、社情和治安情況,定期報告公安工作情況,并向黨委提出制定對策的參考性意見,充分發(fā)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三)將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工作及時報告黨委,并依靠黨委的領導去貫徹落實
對于上級公安機關的重要部署及執(zhí)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任務,要在黨委的密切領導下進行。
(四)接受同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領導,各級地方公安機關要接受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五)嚴禁把偵查手段用于黨內
黨內的是非問題,要按照黨章的規(guī)定去解決,決不允許把對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決黨內的矛盾問題。
五、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的關系
當我們強調公安機關必須接受黨委領導的時候,還需要依照黨政分開的原則,同時強調政府對公安機關的領導。黨委領導不是代替而是促進和保證政府領導的順利實現(xiàn)。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貫穿于國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貫徹執(zhí)行。政府加強了對公安工作的領導,黨的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才能落實。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實行的。
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的關系,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政分開的原則
黨政分開,是指把黨的領導和政府的領導從性質上、職能上、內容上、方式上區(qū)別開來。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政府的領導是行政領導,黨的領導是使公安機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實行正確的政治原則,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政領導是依照國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進行指揮和管理,使公安機關高效率地執(zhí)行行政職能。
黨委的政治領導與政府的行政領導,都是不可缺少的,它們在領導職能上有原則區(qū)別,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領導取代或者削弱黨委的領導,必將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這對行政領導本身也是不利的。以黨委的領導取代行政領導,則必然削弱政府對公安機關的行政領導,這對黨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黨委的工作重點,忙于具體事務,實際上削弱黨的政治領導作用。所以堅持黨政分開,有利于分別發(fā)揮各自的領導職能作用。當然在講黨政分開的時候,決不允許借口黨政分開削弱或者否定黨委領導。
(二)彼此保證的原則
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雖然在性質、職能等方面有區(qū)別,但加強公安工作的目標是一致的,大政方針是統(tǒng)一的。因此,在各自對公安機關的領導中,要互相保證,而不能互相沖擊。黨委對公安機關的領導是從政治方向、思想路線和重大決策上保證各級政府對公安機關領導的正確性;各級政府對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是通過行政管理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的切實貫徹實施。
(三)互相結合的原則
為了完成某項任務,需要地方黨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領導;解決某些重大事件時,往往需要兩者共同組成領導指揮班子,把領導作用結合起來。有些領導職能的結合,還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強化的原則
全面強化,是指黨的領導、政府領導都要加強,而不是只加強某一種領導。黨委領導和政府領導都要不斷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通過改革和完善,加強各自的領導職能,形成領導關系的全面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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