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常識判斷】半月談第二十期
專題四 《密碼法》表決通過
一、熱點鏈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10月26日下午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新法旨在規(guī)范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事業(yè)發(fā)展,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共計五章四十四條,是我國密碼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重點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發(fā)展,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密碼,是指使用特定變換對信息等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的產品、技術和服務。
第三條 密碼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創(chuàng)新發(fā)展、服務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密碼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密碼工作。
國家機關和涉及密碼的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機關、本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的密碼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密碼實行分類管理。密碼分為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和商用密碼。
第七條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用于保護國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為絕密級,普通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為機密級。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屬于國家秘密。密碼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科研、生產、檢測、裝備、使用和銷毀等實行嚴格統(tǒng)一管理。
第八條商用密碼用于保護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密碼科學技術研究、交流,依法保護密碼知識產權,促進密碼科學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
國家加強密碼人才培養(yǎng)和隊伍建設,對在密碼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密碼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
第十四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的國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統(tǒng),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進行加密保護、安全認證。
第十五條 從事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科研、生產、服務、檢測、裝備、使用和銷毀等工作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密碼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制,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安全。
第十七條 密碼管理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安全監(jiān)測預警、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通報、重大事項會商和應急處置等協(xié)作機制,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管理的協(xié)同聯(lián)動和有序高效。
密碼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泄密或者影響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的重大問題、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報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密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置,并指導有關密碼工作機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密碼工作機構建設,保障其履行工作職責。
國家建立適應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保密、考核、培訓、待遇、獎懲、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密碼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提請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提供免檢等便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條 密碼管理部門和密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jiān)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