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犯交通肇事罪 則誰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盛翔
舉國關注的杭州飆車撞人致死案件,又有新進展: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認定事故車在事發(fā)路段的行車速度在84.1公里/小時~101.2公里/小時范圍。在巨大的輿論壓力面前,不僅市委書記出面表示“將以鐵的決心、鐵的手腕,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此事”,杭州警方亦就此前公布的“70碼(已被網(wǎng)絡戲稱為“欺實馬”)”說法向社會致歉,并表示,已經(jīng)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今日本報A12版)。
具體到這起飆車案,最關鍵的核心無疑是兩點:一是車速,二是罪名。顯然,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與死者譚卓“被撞出5米高、20多米遠”的現(xiàn)場慘烈似乎根本不能相配。更關鍵的是罪名,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僅其量刑幅度實在相差太大,而且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性質(zhì)。
毋庸諱言,對于這樣一起影響巨大飆車案的法律懲處,不僅是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無辜遇害者的公平判決,更將直接向社會傳達出法律意義上的公開信號。對活躍于全國各地的城市飆車族而言,倘若此案判罰過輕,將無異于一種變相放縱與鼓勵:飆車撞死人,亦不過如此。胡斌那幫富家子弟朋友案發(fā)現(xiàn)場不屑笑言的“用錢可以擺平”,將成為放大社會不同階層之間仇恨與對抗的火上之油。
當然,警方對案件只負偵查之責,尚有檢察院的起訴和法院的審判。警方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檢察院就一定會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訴,更不意味著法院就一定會以交通肇事罪對胡斌進行判決。但是,正如有評論者所言,在中國的司法體系里,從偵查到起訴到審判,有如“滾石下山”而不是“推車上山”,是以偵查為中心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警方對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認定,往往就是最終的審判定罪,這一點已經(jīng)被佘祥林之類冤案所一再證明。更何況,對肇事的富家子胡斌的罪名認定已經(jīng)被社會廣泛討論,杭州警方尚且如此“固執(zhí)”,不難想見可能已經(jīng)得到當?shù)厮痉ń绾驼谓绲膬?nèi)部批準同意。
對城市飆車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事實上已經(jīng)不乏判例。去年8月,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就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三名酒后飆車的男青年進行判決。在這里,我想說的是,如果胡斌僅僅是以交通肇事罪接受審判,那么杭州警方的這一做法,將無疑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為什么說杭州警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呢?一是上面已經(jīng)陳述過的此案對社會的影響效應,更多的譚卓將會無辜命喪瘋狂的跑車;二是鬧出這么大動靜尚且依然如是,平日為特權者開后門必然更加無所顧忌,公共安全當然更加得不到保證。
事實上,如果警方能夠公正執(zhí)法,像自己說的那樣“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胡斌根本沒有機會撞死譚卓,因為他的駕照早該被終身吊銷了。他此前已經(jīng)有多次違法飆車沒被查處,其中一次在滬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更是飆到了210公里/小時,遠遠超出限速120公里/小時50%以上。正是因為警方對特權者的一路綠燈,富豪子弟“用錢可以擺平”的思維才會樹立,瘋狂的飆車才會以剝奪無辜者的生命作為收場。
杭州飆車案中標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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