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案例分析題復習指導:綁架罪
[案例]:
甲因為乙奪了自己的女朋友而懷恨在心。甲對17歲的丙說:“乙欠我1萬元錢始終不還,把他的兒子丁弄來,逼他還債。事成后給你1000元辛苦費。”丙把丁騙到甲的家中,丁極力反抗,甲用鐵棍將丁的胳膊打傷,因流血過多昏迷過去,乘機綁住丁的手腳。甲讓丙給乙打電話,立即送來10萬元錢,否則你兒子丁就沒命了。丙出去打電話。丙在去打電話的途中,也感到十分害怕,沒有給乙打打電話就偷偷的回家了。甲見丁仍然血流不止,深度昏迷,感到十分害怕。就把丁送到了附近的醫(yī)院,并辦理了住院手續(xù)。甲乘車逃走了。甲告訴丙情況,并說不要和任何人說此事。兩天后丙給乙打電話說:“請你今天中午給我送來2萬元錢,否則你就再也見不到你兒子了。”在丙將要接錢時,被抓捕。公安部門發(fā)出通緝令抓捕甲,甲自首。丁終因傷勢過重截去右臂。
問題:本案應如何處理?
1.甲的刑事責任:
(1)甲構(gòu)成綁架罪。為了勒贖財物而拘禁他人;雖然沒有發(fā)出勒贖通知,但仍構(gòu)成綁架罪的既遂。
(2)甲綁架被害人后,故意使用暴力致丁重傷,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3)甲構(gòu)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丙的刑事責任:
(1)丙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丙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且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此后,甲故意使用暴力致丁傷殘,轉(zhuǎn)化成故意傷害罪。
(2)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理論,丙與甲在非法拘禁范圍內(nèi)構(gòu)成共同犯罪。
(3)丙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4)丙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丙明知丁被送醫(yī)院,而向乙勒索2萬元錢,構(gòu)成敲詐勒索
(5)丙以以上兩罪數(shù)罪并罰,丙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
廖某駕駛登記車主為徐某的廂式貨車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季某發(fā)生碰撞,致季某重傷,雙方車輛受損。交警作出事故認定,廖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季某負次要責任。季某出院后起訴駕駛員廖某、車主徐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自己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等的經(jīng)濟損失。究竟車主徐某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分析]: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中被告保險公司為廖某駕駛的肇事機動車輛設定了最高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故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季某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廖某對本案的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故對季某所受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部分,應當根據(jù)其在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予以賠償。而徐某雖然是廖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但在廖某具有有關職能部門核定的駕駛資質(zhì)下出借車輛給廖某,其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廖某實際駕駛該肇事車輛,其應是負有賠償義務的侵權人。故季某要求車主徐某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就機動車出借造成侵權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權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出借人僅在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無過錯無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在將機動車出租、出借時應當對承租人、借用人進行必要的審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駕駛資格。同時,還應當保障機動車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車輛制動是否靈敏等。機動車所有人沒有盡到上述應有的注意義務,便有過錯,該過錯可能成為該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一個因素,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