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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公務員向老東家索要當年年終獎被駁回

A+ A- 2016-02-01 16:06  |  互聯(lián)網(wǎng)  |  責編:田志英 評論 點擊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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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公務員向老東家索要當年年終獎被駁回

  某建筑公司財務人員馬某因考上公務員而從單位辭職,但離職后的馬某沒過多久便將老東家訴至法院,索要當年的年終獎。單位認為馬某離職后雙方已無任何經(jīng)濟和勞動關系,因此不同意支付。日前,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離職員工索年終獎

  2010年,馬某進入某建筑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14年,馬某個人參加了公務員考試,并通過面試,成功考上公務員。隨后,馬某向原單位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建筑公司同意后,雙方于2014年12月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議”,約定“雙方自2014年12月1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馬某支付了與勞動關系有關的費用,包括馬某在公司的勞動報酬及福利費用。

  而就在協(xié)議簽訂后不久,馬某將老東家起訴至法院,認為按照原單位的薪酬管理規(guī)定及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規(guī)定,員工應當享受并領取年終獎。馬某稱,自己在職期間均按年領取了年終獎,而鑒于自己是年末離職,公司理應向其支付2014年度的年終獎。

  年終獎只給在職員工

  建筑公司方面表示,雖然公司有年終獎制度,但是每年、每人的年終獎需結合企業(yè)經(jīng)營情況并根據(jù)考核情況確定金額、進行發(fā)放。同時,2014年的考核是在2015年1月進行的,且考核對象為2014年10月31日前入職、在崗的正式員工。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該建筑公司當庭提交了于2014年12月30日發(fā)出的《關于開展2014年度公司員工年終考核工作的通知》。公司表示,由于馬某自行提出辭職,已經(jīng)不符合年終獎的發(fā)放條件,因此不同意馬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馬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建筑公司簽署解除協(xié)議,在離職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當年年終獎缺乏相應依據(jù)。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全部被駁回

  一審判決作出后,馬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馬某認為,與老東家解除協(xié)議內容只能說明建筑公司支付了其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勞動報酬,但不包含2014年年終獎金和第四季度獎。馬某表示,既然建筑公司在2014年12月29日向其支付了2014年第四季度獎金3000元,因此也理應支付2014年年終獎。并因此請求一中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建筑公司簽訂了勞動關系解除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應為有效。

  該協(xié)議明確約定建筑公司向馬某支付了與勞動關系有關的費用,包括馬某在公司的勞動報酬及福利費用,雙方關于勞動關系無其他爭議,即馬某對其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義務已進行了處分,現(xiàn)馬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2014年年終獎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最終,一中院駁回了馬某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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